January 21-22, 2017
龔敏光牧師

上週牧者已在崇拜信息講論十誡,本文再作反思。按舊約學者華基爾的分類,十誡可分為三組:前三誡是關乎以色列與他們的大君王 – 神的關係

  • 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
  •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
  • 不可妄稱耶和華─你神的名

第四誡守安息日是一個過渡:守安息日,讓人或牲畜在一週七日的循環中有休息的機會,在安息中,讓人記念神的創造及救贖(申5:15),親近祂並倚靠祂。這是一條既是對神又是對人的誡命。

後六條誡命,是關乎對人的社會性誡命,關乎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係,維護人類社會的延續。第五誡孝敬父母的命令排在第一位,因為他們代表神的權柄。其次就是:

  • 不可殺人
  • 不可姦淫
  • 不可偷盜
  •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
  •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

任何容許殺人、偷盜、姦淫的社群,都不能夠存留,必導致無政府狀態。

第六誡「不可殺人」,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殺人,當我們遇到別人襲擊時,有時無可避免地要自衛殺人。這裡所指的是不可奪取無辜人的性命,尊重別人「生命的權利」。若違反便是篡奪神的至高主權,因為只有祂能賜生命,也只有祂能取走生命。今天關於墮胎、安樂死等爭論正是衝著這誡命的核心而來。

第七誡「不可姦淫」,是要維護神所設立的婚姻及家庭制度,尊重別人「家庭的權利」,一切婚姻以外的男女關係都是神所憎惡。

第八誡「不可偷盜」,是要維護人私有「財產的權利」,保護原主人的利益。

第九誡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是要保護鄰舍「聲譽的權利」,人生最脆弱、最需要保護的其中一面是聲譽,這也是最易遭人侵犯的。我們要小心避免成為搬弄是非,散播謠言的人。

第十誡禁止人由於墮落的罪性,內心所產生的貪戀。墮落的人心本能地覬覦別人的妻子、僕婢、財產,形成不由自主的欲望。若不對付及約束,就會進一步滋生犯罪的念頭(雅一14-15)。大衛王犯姦淫正是由犯第十誡開始。

弟兄姊妹,我們必須認真反省,讓十誡成為我們每天的提醒,順服於真理的聖靈帶領,使列宣家能成為祭司的國度,聖潔的國民(出19:5-6)。